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手机访问 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申论 > 正文

语哲教育申论热点:治理网络谣言(四)

时间:2013-09-11 14:48 来源:未知 作者:YZ教育 阅读: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对编造信息等网络违法行为定标准——

网上造谣扰乱秩序属寻衅滋事(深阅读)

 

本报记者 徐 隽

《 人民日报 》( 2013年09月10日 04 版)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

  《解释》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提起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混乱可定寻衅滋事罪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说,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偿删帖可追究刑责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孙军工说,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规范网络发言无碍“网络反腐”

  《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孙军工说,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统一司法标准 打击网络犯罪(短评)

 

王比学

《 人民日报 》( 2013年09月10日 04 版)
 
 

  9月9日,就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为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是完善我国信息网络管理法规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高度重视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近年来为规范互联网秩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具有的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不断翻新犯罪手法,而刑法对此又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才能适应依法准确、有力打击的需要。

  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刑法适用的可操作性,让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能落到实处,从而准确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

  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红线,从而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公民的表达权。

 

(责任编辑:YZ教育)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