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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中的倒逼与反思

时间:2013-01-07 10:01 来源:未知 作者:YZ教育 阅读: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既要用倒逼法,也要用反思法,且应以反思法为主,为常态,为必然。

近年来,在社会管理中,越来越多的领导青睐用倒逼机制来推动工作。偶尔还有个别领导虽然已发现下属工作中有失职失责行为,但就是不言语,一定要等到酿成事故(事件)才出手(问责惩罚)解决。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因为有了倒逼机制,就忽视、放弃反思。

从社会管理层面讲,所谓倒逼,就是事故(事件)发生或问题暴露(被披露)后,有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依规对相关社会管理主体进行问责(惩罚),以此迫使其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提高工作质效。所谓反思,就是社会管理主体,对既往的社会管理工作自主自觉地审视、甄别、检讨、评估。

在社会管理中,倒逼与反思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实施的主体不同。倒逼的主体是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或本机关的领导;而反思的主体则是社会管理主体自身。二是实施的动因不同。倒逼的目的在于迫使承责主体吸取教训,改进工作;而反思则是为了防范、规避工作风险,为工作的改进完善提供依据和指导。三是实施的本质不同。倒逼的本质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反思的本质是人的一种心智活动,一种积极主动的防预行为、前端行为。四是实施的内容不同。倒逼的内容限于惩罚社会管理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反思的内容则是全方位的。五是实施的时态不同。倒逼仅在事故(事件)发生或问题暴露(被披露)后实施,是一种后置措施,有时是迫于压力的无奈之举;而反思则是一旦工作开始(启动)就可实施,无论工作结果如何都可实施,是自主自觉的防范之举。六是实施的程度不同。在社会管理中,失职失责是非主流行为,事故(事件)发生不具有常态性、普遍性、必然性,这就决定了倒逼在社会管理中实施的偶然性、个别性、例外性、补救性;而反思在社会管理中的实施则具有必然性、常态性、普遍性。

尽管倒逼和反思有明显区别,但亦有联系。倒逼和反思都是社会管理的有效方法,都有其实施的合理性;其次,倒逼中有反思。一主体在被问责之后,为吸取教训,避免重犯错误,必然对既往的工作进行反思。

倒逼和反思的辩证关系,以及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既要用倒逼法,也要用反思法,且应以反思法为主,为常态,为必然。应把反思作为一种工作习惯,一种领导习惯,一种生活习惯,一种管理文化。

(责任编辑:YZ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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