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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于民”还应“惠之于民”

时间:2012-07-28 21:54 来源:未知 作者:YZ教育 阅读:

 

 

 

        张建康

 

  总有些事,它如此丑陋,以至于不该如此真实;它如此真实,以至于不该如此丑陋。

  就以公共财政为例,抬几条出来让大家看看有多丑:有的地方政府花财政巨款建造飞机场而因客流、货流量少被迫关闭;援建学校建成不到2年因商业开发而拆除重建;造价8亿使用不到10年的室内体育场因使用率不高为由被爆破;某省交通部门为不必要的美观花费2亿元更换高速公路指示牌;贫困县高价请明星开演唱会;搞“大手笔”的“奢节庆”、开工典礼、揭碑仪式、建豪华厕所。问题在于,类似的事正在“进行时”,一不小心就在你身边。看来,光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还不行,得再加一条:“惠之于民”。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意思挺简单的。现实生活中呢,总有人在装傻,于是有些败家子花费巨款公共财政,实效却不怎么的。当然,用“惠之于民”这把大尺子来卡一卡可就不一样了。

  起点不一样。有的干部出于提升政绩目的,大手笔地搞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是否受当地百姓欢迎,是否对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有利等,不在考虑之列,只要名义上“用之于民”即可,甚至为显示个人魄力,邀誉躁进,即便财政拮据,也要创造条件上,不惜借款、贷款以至于寅吃卯粮,巨额的地方债务为下届政府遗留下了沉重财政包袱。而“惠之于民”首先考虑的不仅有利于当前而且惠及长远,坚持“量入为出”,区别急重缓轻,少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等。

  程序不一样。某些地方政府习惯了大手大脚花钱,自以为是为民作主,心血来潮,突发奇想,于是就会出现“建了拆、拆了建”之类的乱象。而“惠之于民”,要求花纳税人的钱就要取得百姓的惠允,同意不同意办这事,让群众说了算;会“示之于民”,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主动请群众监督;会“晓之于民”,让群众明了政府花多少钱办成了什么事。

  结果不一样。“用之于民”只注重钱用在何处,不注重用钱的结果,而“惠之于民”,强调的是用钱的结果必须达到惠民目的。以“用之于民”为借口而乱花钱办事的往往不看效益,只是秀给上级领导看、秀给社会看,至于事情办好还是办砸,与己无关。而“惠之于民”,却实打实地为百姓带来实惠,迎着群众的新期待走。

  拿公家的钱耍大欢,已经是错了;如果不加悔改,就是错上加错。做到“惠之于民”,说难也不难,就是先明白一个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财富是人民创造的,人家才是“钱袋子”的主人。公仆应当有强烈的公帑意识,用钱时向人民请示,办事后向群众汇报。这些事天经地义,决非“恩赐于民”。

  公共财政惠民生,说到底,还是得靠刚性制度。制度是人定的,有的话就别让它闲着,没的话早点动手设计。比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实施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的质量;健全自律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与问责制,提高预算执行效果,达到“预算民主,支出透明”。

(责任编辑:YZ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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